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727执118号董昊:申请执行人董昊与被执行人杨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227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董昊与被执行人杨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227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