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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执1216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陈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陈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

负责人:吴达豪。

委托代理人:朱炜剑,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玉燕,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广东省台山市。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55261.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4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同年3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证券查询,经反馈,无车辆、工商和证券信息。 同年3月29日向房产、国土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台山市××××903房屋,台山市人民法院正在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同年4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6月1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同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除上述情况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3执1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玉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谭广森

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