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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1939号

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韩硕等与谭钦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韩硕;谭钦元;谭欢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939号

原告: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针织城工业区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064945G。

法定代表人:韩硕。

原告:韩硕,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定,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钦元,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谭欢元,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韩硕诉被告谭钦元、谭欢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钦元、谭欢元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何家明

人民陪审员  余焯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