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939号
原告: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针织城工业区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064945G。
法定代表人:韩硕。
原告:韩硕,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定,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钦元,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谭欢元,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佛山市奋华锦源纺织有限公司、韩硕诉被告谭钦元、谭欢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钦元、谭欢元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何家明
人民陪审员 余焯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