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2844号 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和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周和清被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本院(2018)川0116刑初1001号刑事判决并处其罚金10000元,判决内容已生效。因周和清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和清并处罚金一案中,通过查控系统及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和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斌
审判员 谭学君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