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山忠梁,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谯兴平,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山忠梁申请执行谯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谯兴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忠梁劳务工资16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谯兴平担执行费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忠梁与被执行人谯兴平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