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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执恢52号

山忠梁与谯兴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山忠梁;谯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山忠梁,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谯兴平,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山忠梁申请执行谯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谯兴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忠梁劳务工资16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谯兴平担执行费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忠梁与被执行人谯兴平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