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21民初1757号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云;王东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1民初1757号

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新,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系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宗支行行长,住衡阳县金兰镇向阳路**。

被

申请人:刘家云,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

被

申请人:王东香,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云、王东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616.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家云、王东香在金融机构存款94616.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