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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3062号

郭瑞、王胜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瑞;王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胜华,又名王盛华,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郭瑞申请执行王胜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胜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