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龙,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逄桂珍,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张文学,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惠金玉,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6)鲁078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林、逄桂珍、张文学、惠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13.65元。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玉林、逄桂珍、张文学、惠金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4月3日、5月21日、6月13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6.01元,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4、2019年6月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樯
审判员 王重明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