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3执5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康青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康青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被执行人康青柏,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康青柏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法督字第3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武已履行前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法督字第38号支付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洪波

书记员陈善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