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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行初96号

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质量监督)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容辰广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04行初96号原告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7013740210。法定代表人冯国栋,执行董事。被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000MB19089856。法定代表人金洪钧,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青,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容辰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胜利北路东侧容辰庄园广场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0849675332。法定代表人黄德顺,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容辰广场分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2019年6月17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张东食市)行罚决字﹝2018﹞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蓝天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建中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  袁世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 员员  少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