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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2750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沈建霞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沈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建霞,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诉沈建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9)沪0105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17,839.86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27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俞惠琴

审 判 员  缪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达

书 记 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