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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执10号

李琼与四川景程家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李琼;四川景程家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李琼,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中江县凯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景程时尚家园酒店有限公司,住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彭彬,该公司经理。 李琼与四川景程时尚家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琼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8)1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款923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租赁的酒店已被本院(2016)川0623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租赁的酒店腾退给酒店所有人。被执行人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江劳人仲裁字(2018)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小  明

审判员 彭  玉  莲

审判员 陈  明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胥维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