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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1588号

谢广军与朱万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广军;朱万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1588号

原告:谢广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朱万勤,女,成年人,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军与被告朱万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广军负担。

审判员  刘兴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健

书记员何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