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1588号
原告:谢广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朱万勤,女,成年人,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军与被告朱万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广军负担。
审判员 刘兴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健
书记员何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