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02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青龙,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贾洪磊,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王青龙与贾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206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了贾洪磊名下的两辆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及公积金的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青龙,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宏战
审判员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柳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