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瑞珏,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友学,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周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周友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周平借款本金175000元,并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周平承担600元,周友学承担3500元;公告费600元,由周友学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周友学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平借款本金175000元,并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应交执行费2534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816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委托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友学名下云D×××**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周友学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周友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4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王 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罗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