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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执保193号

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杨书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杨书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保193号

申请人: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立帅,村委主任。地址:西华县聂堆镇刘干成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郑玲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书梦,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人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杨书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1622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件冻结被申请人杨书梦名下银行存款44620元。现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书梦名下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堆信用社(账号:372140025000802640001)银行存款4462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