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4060号
原告:刘义丰,男,生于1956年1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井长国,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金妞,女,生于1969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系井长国之妻。
原告刘义丰与被告井长国、张金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丰负担。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