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利勇,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利勇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利勇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韩克波
审 判 员 李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