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720号之一
被执行人:郭丹江,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丹江罚金一案的(2018)闽0521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丹江应缴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