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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执329号

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佳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43097L。

法定代表人:范林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佳美,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8316.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安丰琦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