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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625号

王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625号

原告:王某,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申拥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海涛

书 记 员 杨杏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