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625号
原告:王某,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申拥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海涛
书 记 员 杨杏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