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374号
原告:袁久建,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王成玲,女,1958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笑笑,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倩,女,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
法定代表人:赵业楼,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徐召吨,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与被告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承担。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