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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4374号

袁久建、王成玲等与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徐召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374号

原告:袁久建,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王成玲,女,1958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笑笑,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倩,女,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

法定代表人:赵业楼,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徐召吨,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与被告新泰市禹村镇王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袁久建、王成玲、袁笑笑、袁倩承担。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