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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财保121号

梁某某与杨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财保121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张掖市人。

被

申请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掖市人。 申请人梁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修建甘州区某某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XXXX元。申请人梁某某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修建某某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XXXXX元。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 诉前保全费XXXX元,由申请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腾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