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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81行审17号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广水市应山华清康复体验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广水市应山华清康复体验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38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原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水市应山华清康复体验馆经营者:李华清,系该康复体验馆业主。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原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广水市应山华清康复体验馆作出的广卫医罚〔2018〕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医罚〔2018〕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原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医罚〔2018〕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周勇军

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明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