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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3民初1259号

尹谢群与周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谢群;周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1259号

原告:尹谢群,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共华,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尹谢群与被告周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谢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周共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尹谢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9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9日利息115,00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需购买安装电梯,找到原告要求购买并安装“康力”牌KLK1-I电梯3台,共计688,000元,原告应约于2016年10月28日安装并验收合格。电梯验收合格后,被告所欠尾款以资金周转有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于2018年2月6日原告出具欠条496,000元,并约定从2018年2月8日开始以每个月8,900元计算利息。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不按时支付欠款利息,也不偿还欠款,只在2018年11月份支付2万元利息。

本院认为,2015年6月22日,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康苑项目部与湖南益阳顺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合同》,安装验收后,被告周共华向原告尹谢群出具了欠条。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为湖南益阳顺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尹谢群请求支付价款及违约金,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谢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黄园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