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1573号
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XXXXXXXX8293。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315-1号。
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董事长。 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与天骄路交汇处。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雨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