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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1民初2002号

华钰与邓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钰;邓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1民初2002号

原告:华钰,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92。

被告:邓丽萍,女,1991年5月23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钰诉被告邓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钰诉被告邓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方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钰负担。

审判员  张斌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