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1民初2002号
原告:华钰,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92。
被告:邓丽萍,女,1991年5月23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钰诉被告邓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钰诉被告邓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方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钰负担。
审判员 张斌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