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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537号之二

侯万昌、宋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万昌;宋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万昌,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宋梅林,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侯万昌与宋梅林、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梅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梅林在中国工商银行17×××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