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万昌,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宋梅林,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侯万昌与宋梅林、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梅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梅林在中国工商银行17×××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