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阿云红,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阿云红与被执行人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阿云红借款本金84896.69元,并从2018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由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阿云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征收1837元,由阿云红承担237元,由刘海涛承担1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刘海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阿云红借款本金84896.69元,并从2018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阿云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退申请执行人),应交执行费1773元(申请人未预交),由被执行人刘海涛负担,以上合计128269.6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不明,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相关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8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王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执行员 马 世 超
书记员 方 云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