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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2246号

姚文富与杜家勇、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文富;杜家勇;徐丽;徐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2246号

原告:姚文富,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马淑君,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家勇,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被告:徐丽,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坪上镇东诸睦村**,现住莒县。

被告:徐阳,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莒南县坪上镇东诸睦村**住日照市。以上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文富与被告杜家勇、徐丽、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姚文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姚文富负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