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2246号
原告:姚文富,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马淑君,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家勇,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被告:徐丽,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坪上镇东诸睦村**,现住莒县。
被告:徐阳,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莒南县坪上镇东诸睦村**住日照市。以上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文富与被告杜家勇、徐丽、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姚文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姚文富负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