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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432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432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 被申请人阳昌明,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琅塘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昌明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昌明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

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