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绍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绍文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执1478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高 芳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