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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1执427号

马松山、马松林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马松山;马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马松山,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执行人马松林,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松山与被执行人马松林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放弃赔偿款,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2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