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执2260号

黎绮琼、雷杰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绮琼;雷杰朋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黎绮琼,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雷杰朋,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绮琼与被执行人雷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雷杰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绮琼归还借款本金6217800元及利息1443.45元,并应以6217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217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雷杰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6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杰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雷杰朋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雷杰朋户籍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良北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扣留被执行人在该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款,但暂未有款项可提取。 五、申请执行人确认于2019年年初收到被执行人雷杰朋的亲属代为偿还的40000元。 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40000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