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07民初2394号

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威竣、覃小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威竣;覃小艳;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394号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安吉华尔街工谷1号楼C座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23720。

法定代表人:程维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威竣,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南宁市,现住广西凤山县。

被告:覃小艳,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凤山县,现住广西凤山县。

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8523879H。

法定代表人:覃寿芳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威竣、覃小艳,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