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131号之三移送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王晨,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陈豪,男,199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王晨、李永军、陈豪犯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06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王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永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豪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因被执行人王晨、李永军、陈豪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晨、李永军、陈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豪于2019年2月14日缴纳罚金5000元、2019年5月5日缴纳罚金30000元、2019年5月27日缴纳非法所得5200元,至此,王晨罚金、陈豪罚金与非法所得已全部履行完毕,李永军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军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7493.66元,现已划拨至本院并已转入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账户内;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军名下有汽车两辆,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军名下有房产一处,现已查封,因被执行人李永军正在监狱服刑,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永军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0506执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永军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曹欢庆
审 判 员 李志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