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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1149号

与韦智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韦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1149号 被执行人韦某,男,生于1957年11月16日,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车库,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802刑初7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纳处罚金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1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俊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宏 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