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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702号

与杜永利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杜永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702号 杜某某: 关于你危险驾驶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0.7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缴纳罚金0.7万元。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款项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执7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