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2880号
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紫金路(紫金公馆****)。
法定代表人:唐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高,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