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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81刑初279号

龚斌、李国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881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斌,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家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正阳县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国友,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1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可军,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泽金,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17年11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汝庆,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詹祖亮,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一代居民身份证),汉族,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泽海,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斌及其辩护人王小云,被告人李国友及其辩护人何可军,被告人杨泽金及其辩护人李波,被告人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斌、李国友和侯某(在逃)等人在安徽芜湖修高速公路期间,获得使用氯酸钠和白糖制造爆炸物爆破炸石技术。2017年7月,被告人闫汝庆在钟祥市鼎昌石料有限公司开采石料,安排李国友负责石料爆破工作。2017年7月至9月,龚斌多次销售给闫汝庆、李国友氯酸钠和白糖共计7.5吨,闫汝庆、李国友伙同被告人詹祖亮、潘泽海将7.1吨氯酸钠和白糖按比例分批多次混合搅拌制造成爆炸物,在钟祥市鼎昌石料有限公司用于爆破炸石料,后将剩余的氯酸钠和白糖共计0.4吨转卖给被告人杨泽金。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泽金先后多次从龚斌手中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26吨,从闫汝庆手中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0.4吨,杨泽金又让其子杨某1从武汉购买白糖6.6吨,伙同詹祖亮、潘泽海将买来的氯酸钠和白糖按比例分批多次混合搅拌制造成爆炸物,分别在钟祥市鼎昌石料有限公司、神峰回龙观石料厂、田某鸿兴石料厂、众信石料有限公司、牛践岗石灰石料有限公司用于爆破炸石料。2017年11月29日上午,杨泽金、詹祖亮、潘泽海等人将自制的爆炸物运到鼎昌石料有限公司爆破作业面爆破时,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未使用完的自制爆炸物十三袋(共计414.6千克),爆破使用的发动机一台、电阻表一个、红黄花线400米、空白糖包装袋十七个。后在杨泽金家车库中收缴自制的爆炸物十二袋(共计478.98千克),塑料锹二把、蛇皮袋五个。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杨泽金非法制造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钠和白糖,为烟火药,具备爆炸性。2017年8月至10月,龚斌先后承接了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石料厂、新安店镇周庄村董楼南山祥运采石厂、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和马鞍山市绿野毛村石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爆破采石业务,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101.5吨:从单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氯酸钠63吨,从陈某1手中购买白糖38.5吨。伙同李国友和龚某(在逃)、闵某1(在逃)、闵某2(在逃)、等人按比例分批多次将其制造成爆炸物,分别在上述四个石料厂爆破炸石料。2018年3月9日,李国友、龚某、闵某、高某等人在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董楼南山祥运采石厂使用自制的爆炸物爆破炸石料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燃烧,致李国友、闵某1、高某三人被烧伤,其中高某烧伤面积达90%,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闵某1烧伤面积达15%。经查,龚斌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135吨,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108.6吨,杨泽金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33吨,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7.1吨,詹祖亮、潘泽海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40.1吨。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证人杨某1、杨某2、吴某1、刘某1、单某、陈某1、李某1、宋某、张某1、阮某、詹某、胡某1、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的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承运单、营业执照等书证,自制爆炸物、电阻表、钨丝、塑料锹等物证(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非法制造爆炸物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龚斌辩称,其为主动投案,属自首。被告人龚斌的辩护人王小云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2.被告人龚斌有自首和立功情节。3.被告人龚斌已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友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国友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不实,他未参与在河南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告人李国友的辩护人何可军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不实,被告人李国友在安徽制造爆炸物的数量少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量;2.李国友、闵某1、高某烧伤的原因及伤情存疑,此事故并非在李国友等人制造爆炸物过程中发生;3.被告人李国友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国友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李国友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泽金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泽金的辩护人李波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泽金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杨泽金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3.被告人杨泽金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不是为了危害社会。4.被告人杨泽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潘泽海辩称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闫汝庆辩称其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斌、李国友和侯某(在逃)等人在安徽省芜湖市修高速公路期间,获得使用氯酸钠和白糖制造爆炸物爆破炸石技术。2017年7月,被告人闫汝庆在钟祥市鼎昌石料有限公司(下称“鼎昌石料公司”)开采石料,安排被告人李国友负责石料爆破工作。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闫汝庆、李国友先后多次找被告人龚斌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7.5吨,被告人闫汝庆、李国友伙同被告人詹祖亮、潘泽海将7.1吨氯酸钠和白糖按比例分批多次混合搅拌制造成爆炸物,在鼎昌石料公司用于爆破炸石料,后将剩余的氯酸钠和白糖共计0.4吨转卖给被告人杨泽金。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泽金先后多次找被告人龚斌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26吨,找被告人闫汝庆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0.4吨,被告人杨泽金又让其子杨某1从武汉购买白糖6.6吨,伙同被告人詹祖亮、潘泽海将买来的氯酸钠和白糖按比例分批多次混合搅拌制造成爆炸物,分别在鼎昌石料公司、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下称“回龙观石料厂”)、钟祥市田某鸿兴石料厂(下称“鸿兴石料厂”)、钟祥市冷水众信石料有限公司(下称“众信石料公司”)、钟祥市冷水牛践岗石灰石料有限公司(下称“牛践岗石料公司”)用于爆破炸石料。2017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泽金、詹祖亮、潘泽海等人将自制的爆炸物运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爆破时,被告人杨泽金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未使用完的自制爆炸物十三袋(共计414.6千克),爆破使用的发动机一台、电阻表一个、红黄花线400米、空白糖包装袋十七个。后在杨泽金家车库中收缴自制的爆炸物十二袋(共计478.98千克),塑料锹二把、蛇皮袋(塑料编织袋)五个。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泽金非法制造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钠和白糖,为烟火药,具备爆炸性。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龚斌先后承接了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石料厂(下称“西王楼石料厂”)、新安店镇周庄村董楼南山祥运采石厂(下称“祥运采石厂”)、安徽省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下称“薛津采石公司”)和马鞍山市绿野毛村石岩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石岩建材公司”)的爆破采石业务,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101.5吨:从单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氯酸钠63吨,从陈某1手中购买白糖38.5吨。伙同李国友和龚某、闵某1、闵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按比例分批多次将其制造成爆炸物,分别在上述四个石料厂爆破炸石料。2018年3月9日,李国友、龚某、闵某1、高某等人在祥运采石厂使用自制的爆炸物爆破炸石料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燃烧,致李国友、闵某1、高某三人被烧伤,其中高尚烧伤面积达90%,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闵某1烧伤面积达15%。综上,被告人龚斌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135吨,被告人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108.6吨,被告人杨泽金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33吨,被告人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7.1吨,被告人詹祖亮、潘泽海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40.1吨。2017年12月×××日,被告人龚斌在河南省正阳县天源宾馆被民警抓获;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潘泽海、詹祖亮被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李国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汽车站门前被民警抓获;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闫汝庆在河南省永城市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初,他父亲杨泽金说开采石料需要购买一些化工原料,让他帮忙给卖主龚斌汇款,他按照杨泽金的要求陆续通过邮政储蓄尾号为639的银行卡往龚斌尾号为769的银行卡上转款八次,共计37.1万元。同年11月份,杨泽金说龚斌卖的白糖价格贵了,让他从网上查便宜的,他从网上查到了武汉市硚口区宇哲食品商行有白糖出售,就按照杨泽金的要求,找吴某1联系购买了三次白糖,分别为2017年10月14日购买1.2吨、11月12日购买3吨和11月16日购买2.4吨,共计6.6吨,货款5.456万元,都是通过其妻李乐的支付宝转给对方的,对方都是通过物流公司将白糖送到他家。2017年11月29日,杨泽金喊他到山上帮忙做事,一起去的还有朱某1等人,到了众信石料公司采石场后,杨泽金安排他们从车上搬运糖袋包装的物品,并让他用小塑料方便袋包装糖袋里的白糖,用杨泽金事先准备好的电线包在小塑料袋白糖里,杨泽金和另外几人将糖袋里的白糖往事先打好的炮孔里装填,装填到一半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他在帮杨泽金购买白糖时,只知道杨泽金在石料厂开采石料用,并不知道具体干什么用,后来出事后才知道杨泽金是用白糖混合其他化工原料制造爆炸物炸石料。(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荆门市弘业物流中心东宝区永兴物流中心(下称“永兴物流中心”)工作,主要负责收货、发货。她通过办公系统查询到电话号码为135××******的收货人为“杨”的收货人(杨泽金)于2017年8月、9月共有六笔货单,都是从托运人为“福嘉”物流公司在武汉中转到永兴物流中心的,其中8月5日,发原料33件;8月29日,发原料33件;8月30日发糖17件;9月13日发白糖33件;9月14日发“代”33件;9月17日发原料33件。(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武汉市硚口区宇哲食品商行是他经营的,主要范围是食品原料批零兼营。2017年11月,荆门的杨某1打电话向他购买了三次韩国白糖,每包30千克,共计6.6吨,通过李乐的支付宝共给他转账5.456万元。(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河北省清河县连庄镇后连屯村自己家开网店。2017年8月他从网上认识了龚斌,龚斌在网上找他买过四次钨丝,共3千克,他收到款后,按龚斌提供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发货。(5)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17年4月开始销售氯酸钠。在百度、慧聪网等网站发布过相关销售化工产品的信息,后来龚斌找她联系购买氯酸钠,说是做氧化剂实验用,因为氯酸钠是一种化工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有毒,是一种强氧化剂,可引起燃烧或爆炸,购买氯酸钠购买者要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运输司机和车辆都要具备相关资质,还要到公安机关开具准运证明,龚斌没有向她提供购买资质。她销售给龚斌的氯酸钠是从柴某、王某2、陈某4等人手中购买的,都是四川希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两层塑料编织袋装着,每袋50千克,她邮寄时将氯酸钠包装袋上的标识用化工原料洗掉了,连包装袋里的商标都割开包装袋拿走了。邮寄时她对物流公司说是普通化工原料,有时直接在物流货物托运单上填写“化肥”“农肥”“化工”,物流公司就帮她寄送了。物流公司如果知道托运的货物是氯酸钠,是不允许托运的。2017年4月11日至12月16日龚斌向她购买了二十五次氯酸钠,共计86.75吨,支付货款77.988万元,都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购买的,除了第一次是通过微信红包转账480元,后来都是通过银行卡直接转到她尾号为665的农行卡上。刚开始龚斌让她发货到湖北荆门,在物流货运单上写发货人是龚斌,收货人是李国友和杨泽金,后来龚斌让她发货到河南省确山县和安徽省当涂县,收货人是龚斌,物流货运单上的发货人直接写她自己名字或不填。龚斌找她购买的氯酸钠有时通过物流公司托运,有时通过郑州市配货站找厢式货运车托运,物流公司有万辉物流、郑州佳腾物流、郑州大鹏海域物流货运公司等,物流公司拖运她直接将物流托运单据拍照发给龚斌,配货站托运,货送到后,货车司机给她打电话,她就让龚斌安排人去取货。(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她以前开网店销售过白糖。2017年7月,龚斌先后联系并从她手中购买过二十多次白糖。龚斌每次订货后,她就从网上联系上家购买,并按照龚斌发的地址,让上家通过物流托运给龚斌。每次发货后,上家将物流单据发给她,她再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龚斌。刚开始龚斌让她将货发到湖北省荆门市,收货人为李国友和杨泽金。后来让她将货发到河南省确山县和安徽省当涂县,收货人是龚斌。她先后销售给龚斌白糖27单,共计48.2吨,龚斌向她支付货款40.756万元。(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5日,广水市昌某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聘请他在众信石料公司承包开采碎石业务。8月29日,阮某聘请他在鼎昌石料公司承包部分碎石开采业务。同年9月,他请杨泽金帮鼎昌石料公司打炮孔期间,杨泽金说自己能够用白糖和另外一种化学物质混合搅拌制造爆炸物进行爆破采石,他就聘请杨泽金到他承包的两个石料厂爆破采石,并按出石量每吨7元付给杨泽金开采费用,后来他又与杨泽金商定每使用1吨炸药(出石量4500吨至5000吨算使用1吨炸药)付给杨泽金2.6万元。2017年9月至11月29日,杨泽金帮他在众信石料公司进行七次爆破作业,在鼎昌石料公司至少进行过十次爆破作业,他共支付杨泽金60余万元。(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鼎昌石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中旬,他公司与昌某公司阮某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爆破由他们公司来实施,具体爆破作业是阮某聘请河南人闫汝庆和荆门人李某3实施,闫汝庆聘请李国友爆破。到8月31日左右,昌某公司发现闫汝庆和李某3爆破作业爆炸后有浓烟,遂与闫汝庆、李某3解除合同。阮某安排李某1到鼎昌石料公司负责爆破作业,李某1又聘请杨泽金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直到2017年11月底,杨泽金在众信石料公司爆破作业时,使用自制爆炸物爆破被公安机关查获,他才知道杨泽金聘请潘泽海、詹祖亮等人之前在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也使用过自制爆炸物。(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了证人宋某所述之事实。另证实,她是鼎昌石料公司的出纳。2017年7月16日,闫汝庆说挖机老板要钱,其中一个叫龚斌,她按照闫汝庆提供的龚斌银行账户(银行卡号尾号为769),通过手机银行转给龚斌4500元;7月25日又通过手机银行转给龚斌3万元;7月27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龚斌3万元;8月21日,她用女儿张丁盼的手机银行,转账给龚斌4.8万元。同时闫汝庆让她转给一个叫“桂方”(银行卡号尾号为847)3万元;另在2017年7月22日,闫汝庆让她用手机转给李国友3000元。(10)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昌某公司与鼎昌石料公司签订爆破采石业务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名称为二氧化碳气体致裂。因为他没有专业的施工作业队伍和爆破人员,昌某公司又将爆破采石业务转包给河南永城的闫汝庆和荆门的李某3,并商定所有的开采设备和爆破设备都由闫汝庆、李某3提供,昌某公司负责联系业务和提供爆破技术。闫汝庆于2017年6月下旬开始进场爆破采石,开始他给他们提供技术指导,主要是使用二氧化碳充气设备进行爆破作业,后来闫汝庆从内蒙古请了一个姓李的(李国友)技术人员帮忙爆破作业。闫汝庆在鼎昌石料公司共开采了10万吨左右的石料。2017年7月上旬,昌某公司与众信石料公司签订开采合同。昌某公司安排李某1到众信石料公司负责采石作业,后来听说李某1又将部分爆破业务转包给了荆门的杨泽金。2017年8月,因闫汝庆业务不熟,产量上不去,且有使用自制爆炸物爆破作业的嫌疑,昌某公司又安排李某1到鼎昌石料公司负责采石业务,当月下旬,取消了闫汝庆的承包资格。直到11月29日杨泽金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他才知道杨泽金一直是使用自制的爆炸物爆破作业。(11)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杨泽金请他在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打炮孔,并负责记录炮孔的深度、直径、数量。(1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有个河南口音的40多岁男子(闫汝庆)租了她位于钟祥市冷水镇湾堰村四组的两间房子,租了有一个月左右。租房后那个男子没有在里面住过,她看见那个男子开皮卡车拖过至少两次白糖,其他的自己没在意。有一天,她见那个男子将玻璃门关着里面还有两个人,听见房里有像洗衣机洗衣服的响声。(1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众信石料公司的股东之一。2017年7月,众信石料公司与昌某公司签订了石料开采协议,由昌某公司对众兴石料公司的作业面进行开采,最初签订协议是用二氧化碳致裂管进行爆破作业开采石料,具体昌某公司如何爆破作业他不清楚。昌某公司爆破后,众兴石料公司统计员会对石料重量进行统计,根据统计,2017年7月至11月,昌某公司放炮所产生的石料总量为454651.5吨,扣除挖机费和油费等费用后,昌某公司从众兴石料公司领取劳务费用合计358.4650万元。(1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她在众信石料公司负责统计工作,主要统计众兴石料公司的石料生产量。2017年7月至11月通过放炮所产生的石料总量为454651.5吨。(15)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众信石料公司的出纳。经查众信石料公司的现金流水账记录显示,众信石料公司2017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共支付给昌某公司劳务费105.175万元。(1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众信石料公司的会计。众信石料公司是依据昌某公司开采的石料数量计算他们的劳务费用的,每吨石料11元。经查众信石料公司的会计凭证显示,2017年7月至11月,扣除挖机费及油费,昌某公司的劳务费用为364.3314万元,实际支付358.4650万元,余款5.8664万元未支付。(1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众信石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众兴石料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效。众兴石料公司的爆破作业是由向某在负责。(18)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8日19时许,詹祖亮打电话让他第二天早上帮杨泽金到山上放炮,每天工钱150元。次日,他到杨泽金家与潘泽海、潘某2等人从杨泽金家车库里将糖袋搬到面包车上,然后一起到的一个石料厂。到作业面后,杨泽金才说白糖袋里装的物品是用来炸石头放炮用的,杨泽金安排他和潘某2、潘泽海三人在炮孔附近铲土填封炮孔,杨某1和朱某1用小塑料袋装糖袋里的物品,然后将电线牵到各个炮孔,杨泽金和詹祖亮将糖袋里的物品装填炮孔,还有一半正在装填,就被公安机关查获。(19)证人潘某2、朱某1亦证实了证人潘某1所述之事实。(20)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回龙观石料厂厂长。2017年11月,杨泽金找他说自己能用白糖炸石头,他对杨泽金说只要不用炸药,可以试一试。后来他们达成口头协议,按照爆破作业炸出石头吨数计算,每吨8元钱。杨泽金帮他炸了两次,具体怎么操作和用了几吨爆炸物,他都不清楚,因为每次炸石头,他都不在现场,他听杨泽金说过两次共用了一吨爆炸物,炸了3000多吨石料,他付给杨泽金2万元,还欠五六千元。(2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回龙观石料厂主要负责财务工作。杨泽金到回龙观石料厂进行过两次爆破作业。第一次是在2017年11月19日前一二天,出石量为1523吨;第二次是在同年11月25日前一二天,出石量为1727吨,同年11月底,周某1找她支取了2万元现金,说是付杨泽金的爆破作业费用。(2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牛践岗石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下旬,杨泽金打电话说自己用白糖可以将石头炸裂,他对杨泽金说是爆炸物品他不负任何责任,杨泽金说保证不是爆破物品。他们口头约定,杨泽金每使用1吨爆炸物,付给杨泽金2.6万。协议当日,杨泽金带人到采区打炮眼,过了两天,炸完石头后,他去看觉得效果不行,就叫以后不炸了。他听杨泽金说用了0.9吨的爆炸物,根据记录共炸出了4140吨石料。(23)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他在牛践岗石料公司上班。吴某2对他说杨泽金要来炸石头,让他到现场看看效果如何,杨泽金开着面包车到了山上后,从车上下来四个人,从车上往下搬东西,袋子上写着“韩国白砂糖”,一共搬了二十多袋,900千克左右。杨泽金说是用白糖炸石头,他看见杨泽金带人把白色颗粒状的物质装进原来就有的炮眼里,将电线一同埋进孔洞,将电线接到面包车的发电机上进行了起爆。杨泽金爆破大概炸了3000吨石料。(×××)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鸿兴石料厂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2017年11月下旬,杨泽金说自己能用白糖将石头炸裂,当时鸿兴石料厂刚好有2016年打的12个炮眼没有用,正好可以试一下。过了两天杨泽金到鸿兴石料厂进行爆破,他在现场看见杨泽金等五人把作业面12个炮眼的药装好,之后用面包车上的发电机进行引爆。并看到现场有“韩国白砂糖”字样的纸袋,他不知道杨泽金用了多少爆炸物,后来他们将杨泽金爆破作业所炸出的石头进行称量,合计出石量3256吨。(2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他在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王楼村一石料厂承包石料开采业务。同年8月,龚斌说自己懂爆破技术,能够用化工原料炸石头。后来他与龚斌达成了口头协议:由龚斌在他承包的石料厂承包爆破采石业务,并约定每开采一吨石料付给龚斌5.2元。从2017年8月底试爆到10月初共爆破了七八次,炸有3万多吨石料,听龚斌说使用了七八吨爆炸物。爆破使用的设备是龚斌自己带来的,制造爆炸物使用的白糖和化工原料是龚斌购买的,龚斌将原料储存在王楼石料厂东边约1.5千米远的一农户家中,具体由龚斌、李国友以及龚斌的两个舅倌在操作爆破的事。2017年10月,他在安徽省当涂县从唐某3手中承接了两个石料厂的采石业务,因他自己不懂爆破技术,便介绍龚斌到这两个石料厂负责爆破作业,龚斌带着李国友、龚某和龚斌的一个舅倌先去试爆了一次,试爆当天,唐某3将龚斌使用的爆炸物拿去化验,里面成分有白糖和一种含“钠”的化工原料,龚斌说化工原料拿不到生产厂家的许可证,龚斌和李国友等人也没有爆破资质,后来不知道唐某3和龚斌如何沟通的。龚斌在这两个石料厂爆破石料一直到2017年底。他和唐某3、龚斌签订有开采协议。唐某3将两个石料厂的采石业务发包给他,他将爆破业务转包给龚斌,费用由他统一结算,出了事故由龚斌负责。另外三人还有一个口头协议,每打一米深炮孔,唐某3按每米150元给他结算,他给龚斌135元。2017年12月25日,龚某说其父龚斌被公安机关抓了,他们将剩余的爆炸物爆破完就走,并让他结清以前的费用,当日他将17万直接汇到龚某农行卡上。之后龚某等人又在安徽小丹阳镇两个石料厂爆破了几次,将剩余的爆炸物都爆破完后,2018年1月底他给龚某汇了10万元。他共支付龚斌爆破石料开采费用173万元,此费用包括河南省确山县石料厂、安徽省当涂县石料厂两个地方爆破作业的费用。龚斌在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王楼石料厂和在安徽唐某3的石料厂爆破采石使用的是同种爆炸物,都是用白糖和一种含钠的化工原料混合搅拌制造爆炸物爆破采石的。(26)证人常某1斗的证言,证实他家住在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小黄庄,是一个四合院,房子是坐东朝西二层楼。2017年9月,河南省正阳县一个姓龚的(龚斌)来租住过,姓龚的带了六个人租住在二楼三间房屋里,一楼最南边的房间租给龚斌存放杂物。他还将自家北边100米远的王某4家的三间空房子租给姓龚的用,至2017年12月底,姓龚及其带的几个人才走。2018年3月初,姓龚的儿子带人将两边房子里的东西全部搬走,姓龚的只付了四个月的租金。他存放东西大部分是在晚上,有几次他看见姓龚的他们搬运白色编织袋装的东西,姓龚的不让他靠近,他就没问是什么东西。有一天下午,他在王某4家看见姓龚的他们在中间那屋里用塑料锹搅拌白色的跟白糖一样的东西,搅拌好后再装进白色编织袋里,说是制造的炸药,用于石料厂爆破炸石头,他才知道姓龚的租王某4家的房子存放的是爆破石头用的爆炸物原材料。他还看见成卷的电线和一台大发电机。跟姓龚的一起来的六人中,有一个自称姓李(李国友),说是跟姓龚的一起搞爆破的。(2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驻马店市高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高达建材公司”)的总负责人。2017年6月至11月,他在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承包过高达建材公司石料厂的石料生产加工。同年8月25日,他与何某签订了石料开采合同,将他承包的开采范围发包了五分之三给何某,何某找了一个姓龚的人(龚斌)带了几个人在山上采石,姓龚的是用爆破的方式采石。同年9月底,因群众反映有爆炸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姓龚的他们就停了爆破作业。这样何某和姓龚的只搞了一个多月就走了。陈某2共开采了约6.3万吨石料,其中何某开采了3万吨左右的石料。按每吨19元结算,大约付给陈某2120万元,何某和龚斌开采费由陈某2结算。(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至11月,他在确山县西承包过高达建材公司石料厂的石料生产加工。同年8月25日,他与何某签订了石料开采合同,将他承包的开采范围发包了五分之三给何某,何某找了一个姓龚的人(龚斌)带了几个人在山上采石,姓龚的是用爆破的方式采石。同年9月底,因群众反映有爆炸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他们就停了爆破作业。这样何某和姓龚的只搞了一个多月就走了。他共承包开采了6.3万吨,其中何某开采了3万吨左右的石料。(2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了证人陈某2所述之事实。(3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祥运采石厂承包经理。2017年9月,龚斌和一个姓李的男子(李国友)通过杨某3介绍找到他,说可以爆破采石,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龚斌每开采1吨石料他付给8元的开采费用。之后,龚斌就带了五六个人及相关设备到祥运采石厂爆破采石。龚斌第一次爆破时,用面包车拖了十袋左右白色编织袋装的东西到石料厂作业面,将编纺织袋内的东西装填到之前打好的炮孔里,里面埋入钨丝,用电线连接后串联到发电机上,打响发电机启爆。至2017年12月中旬,龚斌共开采了8万吨左右石料,他先后支付龚斌爆破费用50多万。2017年12月13日,他让会计周焕军往龚斌银行卡上转账20万元,还剩8万没结。龚斌带的人中有个被人称为老李。2018年2月,龚斌的儿子龚某和老李找他说继续帮忙爆破,同年3月9日,龚某带了五六人在采石厂进行爆破,爆破物和爆破方式与龚斌是一样的,当天正在操作时,发生了爆燃,当场就有三人被烧伤,其中有老李,龚某说不需要帮助,自己开车把烧伤的人送去了医院。后来,龚某多次找他结账,他分两次将2017年未付龚斌的8万元支付给了龚某。在开采作业时,龚斌说自己有爆破资质,但他没见过龚斌任何证件和证书。(3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祥运采石厂的总经理。2017年9月,龚斌找他承包开采石料,并说用机械开采,是正规开采,他就将龚斌引见给祥运采石厂经理黄某,后来龚斌与黄某签订了开采协议,具体都由黄某和龚斌联系,龚斌直接找黄某结账,他听黄某说龚斌等人用一种像白糖一样的物质爆破开采。2018年2月,龚某找他想继续承包开采石料,他让龚某直接找黄某,然后龚某与黄某签订了承包开采协议,龚某开采石料的方法与龚斌一样,都是用含糖的化工原料爆破采石。但在2018年3月施工期间有几个工人被烧伤,其中有老李(李国友),后来听黄某说龚某等人没有再去采石料。(3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解放军159医院急救中心主治医师,主要职责是接诊病人和随“120”车出诊。2018年3月9日17时40分,急救中心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说有病人重度烧伤,让他们接诊。在杨靖宇纪念馆附近,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车上有三位严重烧伤的病人,分别是高某、闵某1、李国友,他问为何被烧伤时,随车人员说是接电线时因电源短路房屋着火致火焰烧伤,但具体因何被烧伤他不清楚。(33)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解放军159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2018年3月9日19时许,急救中心送来三个烧伤病人至烧伤科,其中一个叫闵某1由他接诊,其身体烧伤面积达15%,人是清醒的,闵某1自述接电线时,因电火花引燃汽油,被汽油烧伤。闵某1经他治疗后于2018年4月4日出院。(34)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017年,他在马鞍山分别承包石岩建材公司(即小塘口)和薛津采石公司(即大塘口)两个石料厂。2017年9月底,何某找他想承包开采石料,并说自己还有几个工地在河南驻马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开采,效果比较好,他就委托吴健跟何某签订了“气体爆破施工承包合同书”,但实际上不是气体爆破,工期是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何某在采石厂是用挖机和爆破进行开采的,何某是从河南驻马店请的人来爆破作业的,带队的叫龚斌,龚斌手下有四五个人,有一个专门负责爆破技术的姓李(李国友),他看见龚斌一伙人用白色大编织袋装的爆炸物进行爆破的,具体是什么成分他不知道。龚斌是何某请来的,龚斌的爆破费用如何结算他不清楚,他只给何某结账。(3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马鞍山市有两个石料厂,一个叫石岩建材公司,一个叫薛津采石公司。2016年7月,他将石岩建材公司的开采发包给了唐某3,唐某3共开采了20多万吨石料,共结账300多万元,至2018年4月停产。2017年11月,他又将薛津采石公司的矿山开采发包给唐某3,唐某2共开采了10多万吨石料,共结账100多万。具体唐某3如何开采、是否转包给别人他不清楚。(3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河南驻马店的龚斌租过他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原龙山村卫生室院子后面的三间平房当仓库储存货物,还租了他丹阳镇龙泉医院三间房子住宿,他还将院子西边的平房租给龚斌等人做厨房,他与龚斌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龚斌一年交给他租金1.88万元,龚斌分两次将款打在他儿子张进召卡上。龚斌等人开着两辆面包车,经常早出晚归,他看见龚斌等人出去时每人头上都戴着安全帽,还带着铁锹、钉耙、电线、发电机等设备。(37)发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于2017年11月29日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杨泽金等人正在使用自制爆炸物,准备爆破炸石料,被当场查获。2018年4月23日,钟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办理杨泽金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中发现:2017年7、8月,李国友、闫汝庆先后多次从龚斌手中购买氯酸钠和白糖,混合搅拌制成爆炸物在鼎昌石料公司爆破采石,该局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杨泽金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次日立案。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5月4日受理闫汝庆、李国友、龚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立案侦查。(38)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潘泽海的户籍信息。(39)钟祥市冷水派出所、钟祥市冷水镇湾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詹祖亮于1999年至家庭,一直未上户口,在村表现良好,未在辖区进行户籍登记,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也未查询到其身份信息。(40)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詹祖亮原系该辖区居民,于1999年外出务工未归,其户籍信息已经遗失,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41)关于龚斌、杨泽金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统计方式及数量认定的说明及龚斌购买、销售氯酸钠、购买白糖明细表,杨泽金购买氯酸钠、白糖明细表,李国友、闫汝庆向龚斌购买氯酸钠、白糖明细表,分别证实2017年4月11日至12月16日,龚斌找单某购买氯酸钠86.75吨;2017年7月25日至12月23日,龚斌找陈某1购买白糖27单计48.2吨,其中收货人为龚斌的17单计38.5吨,收货人为李国友的2单计1.5吨,收货人为杨泽金的8单计8.2吨;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借记卡尾号为977的账户所有人为钱某、尾号为271的账户所有人为陈某1、尾号为769的账户所有人为龚斌。2017年7月底至11月由龚斌银行账户多次转存款至陈某1和钱某账户。龚斌尾号为769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25日至12月23日转存至陈某1尾号为271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号×××笔,共计40.756万元。龚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为135吨,统计方式为:龚斌在河南省确山县两个石料厂非法制造爆炸物35.5吨,加龚斌在安徽省当涂县两个石料厂非法制造爆炸物66吨,加杨泽金在钟祥冷水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33吨;加闫汝庆在钟祥冷水非法制造爆炸物7.1吨,减去杨泽金从武汉购买原材料白糖6.6吨(龚斌未参与);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为108.6吨,统计方式为:李国友参与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7.1吨,参与龚斌在河南、安徽非法制造爆炸物101.5吨(其中在河南确山县两个石料厂非法制造爆炸物35.5吨,在安徽当涂县两个石料厂非法制造爆炸物66吨);杨泽金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为33吨,统计方式为:杨泽金找龚斌购买原材料氯酸钠和白糖数量总和。杨泽金找龚斌购买氯酸钠和白糖计26吨,加上找闫汝庆购买氯酸钠、白糖0.4吨,找吴某1购买糖6.6吨;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7.1吨,统计方式为:购买原材料氯酸钠和白糖计7.5吨。减去卖给杨泽金0.4吨氯酸钠和白糖数量;潘泽海、詹祖亮非法制造爆炸物40.1吨,统计方式为:参与杨泽金非法制造爆炸物33吨,参与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7.1吨。(42)陈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某1身份情况。繁昌县路达化玻仪器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除化学危险品的化工试剂的批发、零售。龚斌向陈某1购买白糖明细及相关单据,证实陈某1于2017年7月25日至12月23日销售给龚斌白糖共27单,计48.2吨,其中收货人是李国友的2单,计1.5吨,收货人是杨泽金的8单,计8.2吨,收货人是龚斌的17单,计38.5吨。(43)龚斌与李国友手机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龚斌找河南省郑州市杨培杰购买0.1吨白糖给李国友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情况。(44)单某的身份信息,证实单某的身份情况。单某购买氯酸钠明细表、银行交易记录、货物托运单,证实单某于2017年3月29日至12月7日,分别找柴某、王某3、陈某4购买氯酸钠9.9吨、32吨、208吨,均通过微信转账或网银转账支付货款,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发货。(45)龚斌与刘某1交易钨丝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龚斌找刘某1购买钨丝,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四笔给刘某1计1490元。其中一笔收货人为杨泽金,另外三笔收货人为龚斌。(46)从电脑蓝桥软件物流系统打印收货单截屏,分别证实2017年7月8日,该物流公司共托运给电话号码为139××******的李国友三次计90件货物。2017年8月至9月,该物流公司共托运给电话号码为135××******的“杨”收货人(杨泽金)六次货物。(47)从电脑新干线物流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的承运单,证实2017年7月26日、8月22日,由武汉二次发给李国友的货物计60件。2017年8月5日,由武汉二次发给杨泽金化工货物计80件;从豪翔物流系统打印的李国友承运单,证实电话尾号为356的单姓发货人(单某)给李国友发“食化”物品四袋。(48)李国友、闫汝庆向龚斌购买氯酸钠、白糖明细表,证实李国友于2017年7月16日至8月21日向龚斌购买氯酸钠、白糖计7.5吨,李国友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龚斌货款11.25万元;闫汝庆于2017年7月16日至8月21日分四次向龚斌购买氯酸钠、白糖计7.5吨。(49)杨某1提交的网上订货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卡照片及交易明细、吴某1提交的武汉市硚口区宇哲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及网店订单交易流水,证实2017年10月14日至11月16日,杨某1通过网络向武汉市硚口区宇哲食品商行吴某1订购白糖三次计6.6吨,通过支付宝向吴某1付款5.456万元。(50)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分别证实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泽金在钟祥市冷水镇鼎昌石料公司使用非法制造的爆炸物爆破石料时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12月×××日,被告人龚斌在河南省正阳县天源宾馆被民警将抓获;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潘泽海、詹祖亮被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李国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汽车站门前被民警抓获;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闫汝庆在河南省永城市被民警抓获。(51)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29日,杨泽金因使用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爆破,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证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5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2017年版),证实氯酸钠、硝酸钠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一。(54)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钟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11月29日对杨泽金持有的十三袋疑似爆炸物、一个电阻表、一台发电机、一辆面包车、400米某黄双线、十七个白糖包装袋;十二袋疑似爆炸物、二把塑料锹、五个塑料编织袋、一个塑料袋、一袋(221个)钨丝、一部苹果6手机予以扣押。(55)销毁记录,证实2018年1月1日14时至15时,钟祥市公安局聘请专业爆破人员对杨泽金等人爆破作业面上尚有15孔共计750千克的氯酸钠和白糖混合爆炸物进行销毁,过程顺利,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5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住院病历等资料,证实闵某1、李国友、高某三人于2018年3月9日因烧伤入院,高某于2018年7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为“1、特重烧伤90%,深II度-III度(III度20%)。2、吸入性损伤。3、左侧第8、9、10、11肋骨骨折。”闵某1于2018年4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为“中度烧伤15%,深II度-III度”。李国友简单包扎后回家。(57)检验报告,证实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对爆炸嫌疑物的提取物进行技术鉴定,爆炸嫌疑物样品中含氯酸钠和白糖,为烟火药。时间/压力试验结果为“+”,样品具备爆炸性。(58)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杨泽金持有的Iphone手机中电子数据,存储在附件数据光盘中,文件名称为“杨泽金手机-html.rar”;对提取龚斌持有的VIVO手机中电子数据,存储在附件数据光盘中,文件名称为“龚斌手机-html.rar”;对提取单某持有的苹果手机中电子数据,存储在附件数据光盘中,文件名称为“单某手机数据-rar”。(59)被告人龚斌的供述,证实2016年,他和李国友在安徽芜湖修路时,看见别人用白糖和一种化工原料加热后爆破石头,后来在网上查,发现氯化钾(钠)是一种危化品,这东西可以爆炸。他和李国友商议从网上买原料卖给别人并教买家如何爆破,从中赚点差价。2017年7月,李国友打电话说自己在荆门一个石料厂搞事,让他买点白糖和氯酸钾给李国友做爆破试验,他就从网上买了氯酸钾(实际上是氯酸钠)和白糖发给了李国友,听李国友说氯酸钠和白糖爆破效果蛮好。后来李国友从他手中买了三次货,白糖和氯酸钾(实际上是氯酸钠)一起至少有3吨货。2017年8月,杨泽金经朋友介绍在电话中向他购买膨胀剂,即白糖和氯酸钠,这二种东西混合后用钨丝通电加热就可以爆炸。他跟杨泽金谈的糖和氯酸钠都是每吨1.5万元。杨泽金向他银行账户打款3万元,微信转账1.5万元,然后他就向自己的上家安徽芜湖陈某1以85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白糖,以9000元/吨的价格向郑州的单某购买氯酸钠,单某告诉他氯酸钠是危化品,并把杨泽金的电话和收货地址用短信发给上家,由上家直接通过物流把货发给杨泽金。后来杨泽金多次电话联系他,找他多次购买了这二种东西,以手机保存的交易记录为准。钨丝是他联系河北邢台姓刘的上家以480元/千克购买的,卖给杨泽金的价格是1000元/千克。2017年4月11日至12月16日,他先后找单某购买二十五次氯酸钠,计86.75吨。2017年7月25日至12月23日,他先后找陈某1购买二十七次白糖,计48.2吨。另外,2017年7月16日,他还找河南省的杨培杰购买白糖0.1吨,他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135.05吨。2017年7至8月,他向李国友销售氯酸钠和白糖计7.5吨,李国友向他支付货款11.25万元。2017年8月至9月,他向杨泽金销售氯酸钠和白糖26吨,杨泽金向他支付货款39.1万元。2017年4月,他向安徽省芜湖市的侯某销售氯酸钠一袋(50千克),他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剩余101.5吨,自己及家人制造爆炸物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两个石料厂和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两个石料厂爆破炸石头用了。其中往确山县发了35.5吨氯酸钠和白糖,往当涂县发了66吨氯酸钠和白糖,他被抓时,河南还剩2吨左右的氯酸钠和白糖,安徽还剩8吨左右的氯酸钠和白糖,其余的都制造成爆炸物使用了。他在河南两个石料厂共制造、使用了33.5吨爆炸物,在安徽当涂县两个石料厂共制造、使用了58吨爆炸物。在河南省确山县爆破采石期间,他所购买的氯酸钠和白糖都存放在小黄庄一个姓常的(常某1斗)农户家中,这家农户离石料厂有2千米,王楼石料厂和新安店镇石料厂所使用的爆炸物都是在这家农户家中制造的。在安徽省当涂县爆破采石期间,所购买的氯酸钠和白糖都存放在小丹阳镇附近张医生家中,离大塘口石料厂有七八千米,房东姓张(张某3),他在姓张的老房子里租了一大间仓库,用于存放、制造爆炸物,另租三间房住宿和做饭。共付房东租金18800元。2017年8月,他认识了安徽亳州的何某,何某在河南确山县的一个石料厂承包开采石料,这个石料厂老板叫李某2,何某承包后又将爆破采石业务发包给他,他只负责爆破作业,何某负责碎石和结账,每开采一吨石料何某付给他5.2元钱。2017年8月下旬,他请了李国友、闵某1、闵某2、龚某等人和他一起到这个石料厂爆破,他主要负责管理工地和购买爆破用的氯酸钠和白糖等原材料,李国友负责爆破作业,闵某1、闵某2、龚某等人帮忙打杂并学习制造炸药和爆破技术,学会后他们也参与制造炸药和爆破作业。2017年9月,何某说有执法部门来检查,他们停止在石料厂的爆破。2017年9月中旬,经人介绍,他联系了一个叫杨某3的老板又到确山县石料厂承接爆破采石业务,他和杨某3达成口头协议,每开采一吨石料,杨某3付给我8元钱。这样他就带着李国友、闵某1、闵某2、龚某等人在和新安店镇这两个石料厂爆破作业,主要是他和李国友、闵某1负责。2017年10月,他在当涂县大塘口和小塘口两个石料厂帮何某爆破采石,他和何某达成口头协议,他负责爆破,何某负责碎石和结账,每打一米深的炮孔,爆破后何某支付他135元的爆破费,这样算下来每开采一吨石料费用还是5.2元左右。他安排龚某和闵某2去负责管理和爆破作业,还让李国友去现场指导了几次,他就在安徽和河南两边工地跑,安排指导爆破作业。直到2017年12月,他被钟祥公安机关抓获。他没有制造爆炸物的资质,制造爆炸物是为了赚点钱。他没有固定的施工队,他和李国友、闵某1、闵某2、龚某是一个整体,主要是他们几个人在制造爆炸物,具体每次制造爆炸物是哪几个人不固定,另外还根据需要临时聘请过当地的农民帮忙拌药,制造爆炸物。虽然安徽是闵某1、龚某两人在负责,河南是他和李国友、闵某2在负责,但他们这几个人经常两边跑,人员没有完全固定在哪一边,也就是说每一次制造爆炸物是哪几个人不能确定,反正河南和安徽这四个石料厂爆破所需的爆炸物都是他和李国友、闵某1、闵某2、龚某这几个人制造的。(60)被告人李国友的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他学会了使用白糖和“钾”(实际是氯酸钠)制作爆炸物的方法和爆破技术。2017年5月,龚斌打电话说在河南准备承包工地,让他过去负责爆破和管理,但龚斌工地还没有承包下来,他就留在家里等。2017年7月,闫汝庆请他到鼎昌石料公司帮助放炮,承诺每月付给他9000元工资。刚开始他用的是二氧化碳致裂管气体爆破,搞了半个月,因成本太高,效果也不好,他就跟龚斌联系,龚斌让他继续在钟祥时间,龚斌懂用白糖和氯酸钠混合制造炸药技术,可以从网上购买一点原材料寄给他,让他在钟祥工地上先实验。他把自己能用白糖和氯酸钠制造炸药爆破的事告诉了闫汝庆,闫汝庆同意他购买相关材料来做实验。第一次龚斌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发了氯酸钠和白糖,他和杨泽金、闫汝庆三人开车去荆门取货后直接拖到杨泽金家里,当晚他们在杨泽金家里做了实验,但效果不好,他怀疑原料中白糖有问题。当晚,他将实验情况打电话告诉了龚斌,并把在繁昌县爆破用过的那种白糖包装袋照片用微信发给了龚斌,让龚斌购买那种白糖。后来龚斌又发了100千克白糖过来,他就把第一次不能用的白糖按龚斌说的地址退回去了。之后几天,经过反复试验,他发现将氯酸钠和白糖按照一定比例配比混合搅拌均匀后制成的爆炸物燃烧的最佳效果。实验成功后,他们将混合搅拌制成的一定数量的炸药,拿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进行爆破实验,爆破效果很好。闫汝庆很高兴,让他以后就从龚斌手中购买白糖和氯酸钠到石料厂爆破作业。他将爆破视频通过手机微信发给了龚斌,让龚斌以后发氯酸钠和白糖,都按照比例配比。后来每次氯酸钠都是从郑州发过来的,白糖是从广州发过来的。在闫汝庆工地起爆用的钨丝是2017年他在繁昌县工地没用完的,起爆的电线、发电机是闫汝庆自己买的。后来他将龚斌的电话给了闫汝庆,之后订货和打款都是闫汝庆和龚斌联系操作的。每次订购原材料都是报的氯酸钠和白糖的总数,龚斌按比例发货,龚斌每次发货都是写他的名字,货到后物流公司打电话给他,然后他叫闫汝庆开皮卡车跟他一起提货。开始货放在杨泽金家里,后来闫汝庆在冷水找了一个开理发店的农户租了一间房子存放货。闫汝庆先后向龚斌订购了四次货,计7.5吨,除剩下0.4吨(白糖加氯酸钠)没用完转给了杨泽金外,其余的7.1吨由他和闫汝庆、潘泽海、詹祖亮四人全部制成炸药,运到鼎昌石料公司用于爆破石头。闫汝庆是老板,他们都是帮闫汝庆做事,闫汝庆负责管理,他负责爆破作业,每次制造爆炸物和爆破作业时闫汝庆都在现场,闫汝庆不在时他们不可能爆破作业,老板不在现场,出了事没人负责,他们几个打工的不可能自己做主去制造爆炸物和爆破作业。刚开始都是在杨泽金家制造炸药,杨泽金只在旁边看,没有直接参与制造,但他们按什么比例配比,如何搅拌,杨泽金都学会了。每次爆破杨泽金都跟着学,后来杨泽金学会后就自己多次跟龚斌联系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料。他帮闫汝庆制造炸药爆破石头两个月,加上路费、生活费闫汝庆共支付他21000元工资。2017年9月,龚斌打电话说自己和何某在确山县起承包了一石料厂的采石业务,何某是承包采石的老板,龚斌负责爆破,龚斌请他管理工地,并负责爆破,每月付给他12000元工资。在确山工地也是用氯酸钠和白糖制作炸药爆破,制作的原材料都是龚斌购买,参与制作炸药和爆破作业的有他和龚斌、闵某1、闵某2、龚某。龚斌负责联系业务、购买原材料、指挥制造炸药和爆破,他主要负责连电线、钨丝,协助龚斌指挥制造炸药和爆破,闵某1、闵某2、龚某主要负责混合搅拌制造炸药、往炮孔内装填炸药、封土。龚斌在石料厂爆破期间,又承接了确山县一个石料厂的爆破采石业务。这个石料厂的老板叫杨某3,龚斌与杨某3签完合同后,他和龚某、闵某1、闵某2等人一起到这个石料厂使用自制的爆炸物爆破采石,他们一班人在确山县两个石料厂交叉爆破作业。2017年10月,龚斌又承接了安徽省当涂县的小塘口和大塘口两个石料厂爆破业务,这两个石料厂是何某承包的,龚斌带他们到小塘口爆破演示,石料厂老板看效果后很满意,就与何某、龚斌达成了爆破采石协议。之后,龚斌安排闵某2和龚某在这两个石料厂具体负责使用自制爆炸物爆破采石,他和龚斌、闵某1三人继续留在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石料厂爆破。在这期间,龚斌还安排他到当涂县两个石料厂进行技术指导,帮闵某2和龚某制造炸药、爆破作业。2017年12月下旬,龚斌被抓后,确山还剩2吨左右的氯酸钠和白糖,他和闵某1等人用氯酸钠和白糖拌制了1吨多炸药,运到新安店石料厂爆破了。这样,确山只剩下0.8吨氯酸钠和白糖。2018年1月初,龚某说自己将安徽省当涂县剩下的几吨氯酸钠和白糖全部制造成爆炸物爆破用了。同年3月初,他先后跟着龚某找新安店石料厂老板要账。3月9日,龚某带着他和闵某1等人将确山县剩下的0.8吨氯酸钠和白糖制成爆炸物,搬到新安店石料厂准备爆破作业。因挖机师傅操作不当,装爆炸物的挖斗与地面石头发生碰撞产生火花,至现场的爆炸物全部燃烧,将他和闵某1及一个姓高的临时工三人烧伤。在河南和安徽两地制造爆炸物的数量以龚斌说的数量为准,他和龚斌、龚某、闵某1、闵某2是一个整体,主要是他们几个人在制造爆炸物,具体每次制造爆炸物是哪几个人不固定。在河南确山参与制造炸药的主要是他和龚斌、闵某1、闵某2、龚某,在安徽当涂石料厂参与制造炸药的主要是他和龚斌、闵某2、龚某,有时也临时聘请当地的老百姓帮忙。他在河南、安徽两地帮龚斌爆破采石四个月,龚斌每月支付他12000元工资,2017年9月,因他少干了几天,就少给了他1000元,龚斌共支付他工资35000元,都直接打到他农行卡上。龚斌被抓后,最后一个月工资是龚某给他的12000元现金。经过仔细核对,他在鼎昌石料公司、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两个石料厂、安徽省当涂县丹阳两个石料厂共参与制造了108.6吨爆炸物。其中在鼎昌石料公司参与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7.1吨,在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两个石料厂参与龚斌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35.5吨,在安徽省当涂县丹阳两个石料厂参与龚斌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66吨。他不具备制造爆炸物的资质,制造爆炸物是想赚点钱用。(61)被告人杨泽金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他在鼎昌石料公司开采石料期间认识了李国友和闫汝庆。有一天,闫汝庆和李国友一起拖来几袋货放在他家车库里,一种是白糖,每袋30千克,另一种大小颜色跟白糖一样,每袋50千克,后来才知道是氯酸钠。闫汝庆和李国友在他家反复将两样东西混合搅拌,点火实验,最终确定了氯酸钠配比白糖混合搅拌制成炸药的最佳配比效果。配比确实后,李国友和闫汝庆将搅拌好的炸药拿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进行爆破试验,李国友负责往炮孔里装填炸药、连接钨丝和电线、启爆,闫汝庆和潘泽海、詹祖亮帮忙装药、填土,爆破实验很成功。后来李国友和闫汝庆又陆续拖来白糖和氯酸钠放在他家车库里。闫汝庆聘请潘泽海和詹祖亮帮忙混合搅拌制成炸药,拖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炸石头。他慢慢跟着他们学会了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和爆破技术。同年8月,他找鼎昌石料公司的宋某承包开采石料,双方协商每使用一吨炸药,付他2.6万元的费用。后来他通过闫汝庆得到了龚斌的联系方式,就直接联系龚斌购买白糖、氯酸钠和钨丝,他分别向龚斌购买了七次白糖计7吨,六次氯酸钠计19吨,按照氯酸钠和白糖的配比,龚斌卖给他的白糖1.5万/吨,他觉得贵了,就让其子杨某1在武汉宇哲食品商行购买了三次白糖计6.6吨。他还向龚斌购买了二次钨丝。支付给龚斌的货款大部分是其子杨某1用自己邮政储蓄尾号为639的银行卡转款到龚斌尾号为769的邮政银行卡上,他还通过微信支付给龚斌2万元,他向龚斌购买氯酸钠和白糖共计26吨,向龚斌支付39.1万元。从武汉购买白糖6.6吨,加上闫汝庆离开鼎昌石料公司时卖给他的0.4吨,他共购买了33吨氯酸钠和白糖,这33吨原料都由他和潘泽海、詹祖亮一起制造成爆炸物。先后在鼎昌石料公司、众信石料公司、回龙观石料厂、鸿兴石料厂、牛践岗石料公司爆破用了。他与潘泽海、詹祖亮都无制造爆炸物的资质,都是跟着李国友学会的,他只想着使用这种技术用自制炸药在石料厂爆破炸石头挣点钱用。同年9月,李某1请他到众信石料公司爆破。同年11月,他又到回龙观石料厂、鸿兴石料厂、牛践岗石料公司爆破。11月29日,他请潘泽海、詹祖亮等人在其家中将剩余的2吨白糖和氯酸钠搅拌后,运到众信石料公司准备爆破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未使用完的自制爆炸物十三袋(计414.6千克),后在他家车库中收缴制造好的爆炸物十二袋(计478.98千克)。(62)被告人闫汝庆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他在阮某的鼎昌石料公司采石,并与阮某签订了承包采石合同,所有的开采设备和爆破设备都由他提供。经人介绍,他打电话请来了懂爆破技术的炮工李国友,帮助他进行管理,并负责爆破作业。刚开始的半个月,他们只使用二氧化碳致管气体爆破,但是成本太高,效果也不好。后来李国友说能用一种“膨胀剂”爆破采石,然后李国友跟河南一个叫龚斌的联系,并从龚斌手中购买了制造这种“膨胀剂”的原材料。原材料只有两种物质,是白糖和形状跟糖一样的钾(实际是氯酸钠)。同年7月中旬,他根据李国友的要求,给龚斌汇了4500元,龚斌给他们发了氯酸钠和白糖,他和李国友、杨泽金三人开车去荆门将货取回后直接放在杨泽金家里,当晚李国友做实验,用手抓点氯酸钠和白糖混合搅拌后用打火机点火结果没成功,李国友怀疑白糖有问题,跟龚斌联系后,龚斌又发了100千克白糖,他们把不能用的白糖退回去了。之后几天,李国友按照不同的比例将氯酸钠和白糖混合搅拌,用打火机点燃,燃烧效果很好,李国友就将混合搅拌制成的一定数量的“膨胀剂”,也就是成品炸药,拿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进行爆破实验,当天爆破效果很好。以后,他就直接从龚斌手中购买白糖和氯酸钠到石料公司爆破作业。他每次订购原材料都是根据李国友报的爆破石料所需炸药数量,告诉龚斌,龚斌按照一定的比例发货,什么比例他不清楚。他先后向龚斌订购了四次货,包括氯酸钠和白糖一共7.5吨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都是以15000元/吨购买,货款是他让鼎昌石料公司老板支付,四次共支付了11.25万元。这些材料都是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过来的,收货人都是李国友的名字,货到后他和李国友一起去提货。货最开始放在杨泽金家,后来杨泽金自己承包采石后,他就将货放在冷水租住的一个开理发店的农户家中。最后剩下0.4吨没有用完的货他转卖给了杨泽金。实际上他一共将7.1吨的原材料制造成了爆炸物。他雇请了潘泽海、詹祖亮帮忙,制造这7.1吨爆炸物都是以李国友为主,按什么比例都是李国友指挥负责,潘泽海、詹祖亮除负责搅拌、制造,还帮李国友爆破作业。他和李国友将自制的炸药拖到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倒入事先凿好的炮孔内,将钨丝埋入其中,上面用土封填,把牵出的电线连接到发电机上,启动发电机,通过导电加热钨丝进行爆破。平时连线和爆破关键技术都是李国友亲自操作。他按月支付李国友工资,第一个月付给李国友9000元。后来李国友以自己提供制造炸药炸石头技术为由要求涨工资,第二个月他支付李国友12000元,李国友共帮他做了两个多月,他共支付李国友22000元。潘泽海、詹祖亮按天支付工资,每人每天150元。杨泽金没有参与他们制造炸药,只是在旁边看,跟李国友学习爆破,后来找他要了龚斌的电话,也向龚斌购买了制造炸药的原料,在鼎昌石料公司爆破采石。(63)被告人詹祖亮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初,他在鼎昌石料公司打炮孔时认识了承包采石的老板闫汝庆和专门负责爆破的李国友,最开始他们用铁筒子气爆进行爆破炸石头,闫汝庆说工地上差人,主要是负责往铁筒子里充气、连接电线,每天工钱150元。他就喊潘泽海一起帮闫汝庆做事,李国友在一旁进行技术指导、启爆。搞了几天后,闫汝庆喊他们到杨泽金家,从杨泽金家车库里搬出白糖和钠(实际是氯酸钠),按照一定比例将白糖和氯酸钠混合倒在地上,用塑料锹混合搅拌制造成炸药,然后每袋装40千克运到鼎昌石料公司,将炸药装填到打好的炮孔里,连接钨丝和电线,用发电机启爆。在这期间,杨泽金跟着学会了用白糖和氯酸钠制造炸药和爆破作业的技术。在鼎昌石料公司帮闫汝庆做事期间,闫汝庆曾亲自参与搅拌、制造爆炸物,大多数时间都是在现场指挥,安排李国友、潘泽海和他去做。同年8月初,杨泽金打电话说自己在鼎昌石料公司炸石头,让他和潘泽海去鼎昌石料公司帮杨泽金炸石头,每人每天150元,也是跟闫汝庆作业面的操作方法一样,就是混合搅拌白糖和氯酸钠制造爆炸物,运到石料公司进行爆破作业,他和潘泽海在杨泽金和闫汝庆两人的作业面交叉搅拌原材料、爆破采石,闫汝庆开始在杨泽金家制造爆炸物,后来转到冷水湾堰村路边一开理发店的农户家中,杨泽金在自己家车库里制造爆炸物。同年8月底,闫汝庆离开了鼎昌石料公司,他们跟着杨泽金先后在鼎昌石料公司、众信石料公司、回龙观石料厂、鸿兴石料厂等处使用自制炸药爆破炸石头。他和潘泽海一起帮闫汝庆搅拌制造炸药七八次,每次制造1吨左右;帮杨泽金搅拌制造炸药三十多次,每次也是1吨左右,两边合计制造炸药约40吨,具体数量只有闫汝庆和杨泽金清楚。(64)被告人潘泽海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鼎昌石料公司承包采石的老板“光头强”(即闫汝庆)工地上缺少爆破采石的人,他和詹祖亮过去帮忙,每人每天150元工钱,开始是用气爆,后来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有个姓李的矮子(即李国友)安排他们往孔里填肥料一样的东西(后来知道是白糖和氯酸钠的混合物)及填土,李国友在一旁技术指导,连好线后李国友用起爆器启爆。这样爆破几天后,闫汝庆让他和詹祖亮到杨泽金家,李国友安排他们从杨泽金车库里搬出白糖和氯酸钠,倒在地上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制成炸药,然后用车运到鼎昌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安排他们将搅拌好的炸药装填到打好的炮孔里,李国友进行爆破。闫汝庆从杨泽金家搬出去后租在郭中云家的房子里放白糖和氯酸钠,并让他和詹祖亮到郭中云家混合搅拌制造炸药。闫汝庆在鼎昌石料公司断断续续搞了两个月,他和詹祖亮一起帮闫汝庆用白糖和氯酸钠制造炸药六七次,每次制造炸药1吨左右,具体数量闫汝庆清楚。在此期间,闫汝庆是老板,一般只在现场指挥,安排他和李国友、詹祖亮做事,闫汝庆有事的时候,李国友直接带他们搅拌制造爆炸物。同年8月,杨泽金承包了鼎昌石料公司采石业务,也是用白糖和氯酸钠混合制成的炸药爆破炸石头,他和詹祖亮一起又帮杨泽金爆破,每人每天还是150元工钱,炸药都是他和詹祖亮在杨泽金家制造的,爆破作业由杨泽金亲自操作,他和詹祖亮在旁边帮忙。他同詹祖亮一起帮杨泽金、闫汝庆两人的作业面交叉爆破采石。同年8月底,闫汝庆走后,他和詹祖亮就一直跟着杨泽金爆破,先后制造炸药有三十余次,每次制造炸药也是1吨左右,在鼎昌石料公司和众信石料公司炸了二十多次,在回龙观石料厂炸了二次,在鸿兴石料厂炸了一次,在牛践岗石料公司炸了一次。他们帮闫汝庆和杨泽金制造炸药40吨左右,二人具体制造了多少爆炸物记不清楚,只有杨泽金知道。(6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分别证实2017年11月29日10时50分至13时20分,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对众信石料公司爆破作业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公司工人在山上作业面装填疑似爆炸物,被当场制止,并对发现的十三袋疑似爆炸物白色小颗粒晶体、十七个白糖空袋、400米某黄色电线,在面包车上发现发电机一台、电阻表一个,对此物品当场扣押;当日15时50分至16时20分,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城山村二组杨泽金家进行检查时,在其家车库发现十二袋疑似爆炸物白色小颗粒晶体,空塑料编织袋六个,二把塑料锹,并予以扣押。另证实杨泽金在回龙观石料厂、鸿兴石料厂、牛践岗石料公司爆破现场;2018年6月2日至3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对龚斌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从网上购买氯酸钠和白糖35.5吨,非法制造爆炸物地点进行勘查,其存放及非法制造爆炸物地点分别为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小黄庄常某1斗、王某4家。爆破采石地点分别为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高达建材公司拉子岭大理岩矿、确山县新安店镇周庄村董楼南山祥运采石厂;2018年6月8日、10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对龚斌2017年10月至12月从网上购买氯酸钠和白糖66吨,非法制造爆炸物地点进行勘查,其存放及非法制造爆炸物地点分别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团结村张某3老家及其龙泉医院。爆破采石地点分别为安徽省马鞍山市绿野毛村石岩建材公司、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作业区;闫汝庆非法制造爆炸物位于其租住的钟祥市冷水镇湾堰村四组胡某1家三间房屋最东侧一间;2017年12月26日16时1分至16时58分,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将龚斌的VIVO手机交由龚斌打开,龚斌调出手机中杨泽金的联系电话135××******,显示龚斌与杨泽金短信记录15条,龚斌与杨泽金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龚斌销售氯酸钠和白糖给杨泽金的交易情况;当日17时1分至18时21分,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将龚斌的VIVO手机交由龚斌打开,龚斌调出手机中李国友的联系电话139××******,显示龚斌与李国友短信记录7条,龚斌与李国友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相互联系,龚斌销售白糖等货物给李国友的交易情况;当日18时23分至19时1分龚斌调出手机中单某的联系电话135××******,显示龚斌与单某短信记录26条,龚斌通过手机短信向单某购买氯酸钠,单某并分别发货给龚斌、李国友、杨泽金的交易情况;当日19时10分至20时5分,显示龚斌与陈某1短信记录2条和微信记录,龚斌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向陈某1购买白糖,陈某1并分别发货给龚斌、杨泽金的交易情况;(66)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2月4日14时38分至16时28分,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对众信石料公司所扣押的十三袋疑似爆炸物进行称量,总重414.6千克,分别从十三袋中取一定的样品共4.2千克送检;对在杨泽金家车库扣押的十二袋疑似爆炸物白色小颗粒晶体进行称量,总重478.98千克,分别从十二袋中取一定的样品共4.1千克送检。(67)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2017年7月底至8月初,龚斌辨认介绍其认识杨泽金的人是李国友;杨泽金辨认教其使用白糖和氯酸钠制造爆炸物的人是李国友;王某4、张某3分别指认龚斌等人租其房屋储存、非法制造爆炸物地点;宋某辨认闫汝庆是鼎昌石料公司承包爆破采石的人。(68)电子数据(手机截屏),分别证实龚斌找单某、陈某1等人购买制造爆炸物原材料,并销售给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等人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聊天情况以及通过微信转账情况。关于被告人李国友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不实及其未参与河南非法制造爆炸物问题。经查,证人单某、陈某1、何某、常某1斗、黄某、唐某2、宋某、张某1、阮某等多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李国友在侦查和起诉环节的供述、被告人龚斌、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国友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和其参与河南等地非法制造爆炸物的事实。被告人李国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斌、李国友、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斌、杨泽金,闫汝庆、詹祖亮、潘泽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友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斌、杨泽金、李国友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三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爆炸物数量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达到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解释规定的标准,也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诸辩护人认为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龚斌及其辩护人提出龚斌系自首问题,经查,被告人龚斌是被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龚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泽海提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问题,经查,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泽海于2018年1月2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潘泽海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斌的辩护人、被告人杨泽金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闫汝庆分别提出龚斌、杨泽金、闫汝庆有立功表现的辩解、辩护意见,均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国友的辩护人提出李国友系从犯的问题。经查,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国友获得用氯酸钠和白糖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和爆破技术后,积极参与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同时还为其他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作技术指导,其行为应为共同犯罪主犯。被告人李国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李国友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被告人杨泽金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闫汝庆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被告人詹祖亮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被告人潘泽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四十一日)。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扣押的自制爆炸物和原料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世锋

审 判 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元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