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特153号
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贾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初吉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