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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4290号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思平、吴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思平;吴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4290号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

法定代表人:黎家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方,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聪,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思平,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吴东伟,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思平、吴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941.1元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凤凰城C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作为济宁市凤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人,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等级为五星级,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6元/月*㎡。其中,2016、2017年度实际按收费标准70%收取物业费,2018年度恢复1.6元/月*㎡收费标准。被告系该小区5号楼2单元801室的业主,其至今已拖欠物业费用3941.1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交费,被告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进行了上门送达,未能送达成功。本院限期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信息,而原告未能提供,导致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