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祝玲,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申永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4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190,174.7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将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38.6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到被执行人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经营地调查其经营情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25,738.66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帅金
书记员邱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