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12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尉明双,女。
被执行人:王兴明,男。申请执行人尉明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尉双明与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将执行款18608元交付给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7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人,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尉双明与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