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马居祥,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兰滨,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金名,男,194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马居祥与被执行人王兰滨、王金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4276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05月0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王兰滨、王金名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三、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05月0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王兰滨、王金名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06月12日对被执行人王兰滨、王金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现场调查时,家中无人,其邻居称不清楚被执行人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居祥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郭峰山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