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王立波,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王丽梅与被执行人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3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立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将其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于2019年3月22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立波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立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丽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郭兵凡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