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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1866号

夏群与陈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群;陈秀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81民初1866号

原告:夏群,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陈秀强,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群与被告陈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群,被告陈秀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租期3年,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原告于2018年5月发微信告知被告,合同到期房屋将不再续租,被告明知原告不再续租,未经原告同意汇入三万元,单方面强行续租。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秀强辩称:合同虽然约定在2019年3月31日到期,但2019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4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的房租3万元,原告并无异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顺延一年,被告现在租赁期内系按合同约定合法承租,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房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在承租期间均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不欠任何水、电费,原告请求被告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承租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精装潢,并且经营该门面房,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将会对被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夏群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对被告陈秀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通知,被告否认其收到,EMS快递单的网上查询结果亦不能确定被告已实际签收,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原告2018年5月即告知被告房屋欲出售的事实并反映出双方协商的过程,予以认定。 根据前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宁国市市区××花园××幢××号房××层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三年(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每年三万元,一年一付;被告自行承担一切水、电、税等费用,到期不租时应付清前述费用;租赁期满时如需续租,被告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提出续租要求,否则视为放弃续租;租赁期内如发生房屋产权、使用权转让、变更等事宜,原告须提前3个月通知被告,被告有优先购买和租用的权利。2018年5月10日,原告发微信告知被告,案涉房屋将要出售,被告可以优先购买。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多次就房屋出售事宜在微信上联系被告,并告知若不能就优先购买达成协议的话则被告需要搬离,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23日,被告自行向原告银行卡中汇入三万元,原告收到后发微信给被告,内容为:“你打钱过来也没有用的,房子肯定不租了……请你务必在4月1日前搬出,逾期不搬后果自负”。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租房合同》,案涉房屋租赁期限到2019年3月31日止,在此之前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就续租及优先购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续租要求,故在原定的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当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可能存在的水、电等费用。

被告辩称其于2019年3月23日支付租金三万元,原告未提出异议,故合同顺延一年,审理认为:原告自2018年5月开始即通知被告房屋欲出售的事实,之后多次联系被告并强调若不能就优先购买达成协议则被告需要搬离,而被告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自行将三万元汇入原告账户,该行为并未得到原告同意,系被告单方行为;另一方面,在得知被告汇款当日原告即发微信给被告,明确表示拒绝续租并要求被告搬离,庭审中,原告表示未将三万元退还的理由是不知道被告账户,同时考虑到被告继续占用房屋期间会产生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综合上述情节,原告不再续租的意思表示明确,被告以未将汇款退回为由主张原告对续租无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秀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宁国市××花园××幢××号的房屋一间二层腾空交付原告夏群,并结清其使用期间该房屋未清结的水、电等费用。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秀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璟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