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董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25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士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