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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258号

陈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董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25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士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