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6927号
原告:樊荣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7日,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惠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楼,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蓉,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负责人:刘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军与被告惠璐、高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荣军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荣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荣军负担。    审  判  员    曹  慧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鹏飞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