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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执20号之一

葛梦娜、屈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梦娜;屈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葛梦娜,女性,1991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屈琛,女性,1985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葛梦娜与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葛梦娜支付5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屈琛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81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晓辉

审判员  刘建召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